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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涵盖LED显示屏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5  浏览人数:已有0 浏览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宸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6号楼1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陆雪梅

  被投诉人1:南宁市第二中学

  地址:南宁市新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幼岩

  被投诉人2: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卢绍宁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广西南宁宸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10020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全彩屏LED显示屏”产品色温范围1000K~13000K为主流产品色温范围,在学校体育馆应用已经可以满足色温调节需求,而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号1、10、17标的物实质性参数要求“▲17.标准色温6500K(1000K~20000K可调);色温误差≤180%”中设置1000K~20000K属于设置技术门槛排除其他厂家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高科“P2室内全彩模组(型号: PH2-1)”产品和京东方“LED显示屏(全彩)(型号:BTQ012)”产品《检测报告》的色温检测结果分别为“☆色温3000~18000可调”和“2000K~15000K连续可调”,检测结果并无标准色温具体数值,无法证明满足招标文件 “▲17.标准色温 6500K(1000K~20000K可调);色温误差≤180%”要求,被投诉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品牌型号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号1、10、17标的物实质性参数要求“▲18.最大功耗≤260W/平米,平均功耗≤90W/平米”属于利用专有的技术门槛排除其他厂家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高科“P2室内全彩模组(型号: PH2-1)”产品和京东方“LED显示屏(全彩)(型号:BTQ012)”产品《检测报告》功耗检验结果分别为“☆最大功耗469W/㎡、☆平均功耗235W/㎡”和“共阳产品:峰值≤370 W/㎡,平均:≤120 W/㎡;共阴产品:峰值≤300 W/㎡,平均:≤110 W/㎡”不满足招标文件“▲18.最大功耗≤260W/平米,平均功耗≤90W/平米”要求,被投诉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品牌型号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号1、10、17标的物实质性参数要求“▲33.LED显示屏Color Space覆盖率≥121% YIQ(NTSC),LED显示屏Color Space覆盖率≥172% YUV(PAL)”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京东方 “LED显示屏(全彩)(型号:BTQ012)”产品《检测报告》色域及覆盖率检测结果为“色域≥120%NTSC,YIQ及覆盖率≥170% YUV”,不满足招标文件“▲33. LED显示屏Color Space覆盖率≥121% YIQ(NTSC),LED显示屏Color Space覆盖率≥172% YUV(PAL)”要求,被投诉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品牌型号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设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号1、10、17标的物实质性参数要求“▲29.整屏像素失控率≤1x10-6区域像素失控率≤1x10-6”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高科“P2室内全彩模组(型号: PH2-1)”产品和京东方“LED显示屏(全彩)(型号:BTQ012)”产品《检测报告》仅有“像素失控率”检测结果数值,无法证明满足招标文件 “▲29.整屏像素失控率≤1x10-6区域像素失控率≤1x10-6”要求,被投诉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品牌型号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上述参数设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项号1、10、17标的物实质性参数要求“▲30.支持逐点校正功能,校正后亮度损失≤7%”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高科“P2室内全彩模组(型号: PH2-1)”产品《检测报告》无“逐点校正功能”的检验指标,京东方“LED显示屏(全彩)(型号:BTQ012)”产品《检测报告》校正功能检测结果为“逐点校正,可对单点或整屏的亮度、色度进行校正”,无法证明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产品支持逐点校正功能,校正后亮度损失≤7%”要求,被投诉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品牌型号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上述参数设定。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3〕5号)